• 索引号:230400000-2024-00006
  • 分类:部门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24-03-14
  • 名称:鹤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鹤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的通知
  • 文号:鹤农规【2024】 1号
  • 关键字:
  • 时效:

鹤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鹤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的通知

2024-03-14 10:22

绥滨县、萝北县、东山区、兴安区农业农村局:
  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按照《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23〕1号)要求,依据《鹤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鹤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本清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3月15日起实施。
  附件:《鹤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鹤岗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2日

解读文件:https://www.hegang.gov.cn/hegang/zcjd/202403/174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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