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巩固拓展住房安全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12-06 来源:政务公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鹤住建发〔202132

 

 

鹤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巩
固拓展住房安全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
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关于巩固拓展住房安全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相关要求,逐项抓好落实。

                   鹤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1026

 

                                                          

 

鹤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1026日印发

                                                         

 
关于巩固拓展住房安全保障成果同乡村
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巩固拓展住房安全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是建立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支持脱贫地区接续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工作,根据省级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为持续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十四五”期间,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为脱贫地区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加坚实的住房安全保障。

二、主要原则

(一)安全为本。以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建立农房定期检查制度,加强日常维修管护,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强化质量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

(二)分类施策。根据不同农户实际情况确定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保障方式、建设标准等,指导农户采取多种方式保障住房安全,提倡就地取材降低建设成本。

(三)农户主体。农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危房改造申请并实施。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户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筹措资金、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全过程。

(四)提升质量。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统筹提升农房居住功能和建筑风貌,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三、保障对象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

(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 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四、认定程序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县级住建部门组织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无房户识别按照原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合理稳定居住条件户精准识别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各县(区)要加强政策宣传,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及时与乡村、民政部门对接,将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支持范围。

五、保障方式

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鼓励各地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各级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租赁保障实施按照原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合理稳定居住条件户长期租赁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任务

(一)健全监测机制。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乡村振兴(扶贫)、民政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每年4月底、10月底前开展2次全面排查,公开信访电话。对于监测发现的住房安全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制度,解决一户,销号一户,确保所有保障对象住房安全。

(二)强化服务指导。各县(区)每年至少组织参与1次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建立健全农村工匠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自建(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告知书》制度。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技术服务组,开展设计师下乡活动。因地制宜推广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提供农户参考,引导农户选择低成本的改造方式。按照农村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施工监理制度,落实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做好竣工验收,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符合安全要求。

(三)提升建设品质。在确保房屋基本安全的前提下, 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目标加强农房设计,提升农房建设品质,推广《龙江民居示范图集》,完善农房使用功能。鼓励在改造中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在保障住房安全性的同时降低能耗和农户采暖支出,提高农房节能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水冲式厕所入户改造和建设,改善农户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四)加强监督引导。各县(区)要落实保障对象公示制度,将保障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强化群众监督作用。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及时按“一卡通”要求拨付补助资金,采取租赁方式改造的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给出租方。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继续执行年度绩效评价与督查激励制度,充分发挥其正向激励作用,提升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效。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协同。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政策引导,形成协同推进工作合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房屋安全性鉴定、建管等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并组织实施,积极联系财政、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推进工程实施,统筹做好项目、资金、人力调配,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支持。要充分发挥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作用,持续跟踪住房安全保障情况,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给予妥善帮扶,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

(二)拓宽资金渠道建立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等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强资金保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农村房屋保险政策,引导保险机构设立“农村住房安全保险”险种,减轻自然灾害等原因对农户住房和生活的影响。加大对农村住房安全保障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危房改造政策支持的农户提供贷款支持,地方可视情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

(三)加强日常监管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乡村建设管理与技术力量,确保农房建管落实到位。原则上新(翻)建房屋自竣工验收拨付资金之日起,产权人5年内不得出售或转让。建立农村房屋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充分依靠乡(镇)政府和村“两委”,落实农户住房安全日常巡查、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督等职责。加强对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房屋建设管理水平,并为农户对改造后房屋的日常维护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加强改造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纸质档案应当包括村级公示、施工图、工匠培训证明、工程监理或质量安全巡查、《自建(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告知书》、资金拨付凭证等材料,采取长期租赁、入租农村公租房、购买等方式实现住房安全保障的,还应当将租赁、买卖合同、产权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存档。各县(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围绕保障对象确认、资金补助标准、危房改造方式、日常维修管护等方面积极探索有效做法,逐步建立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