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政办规〔2022〕2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
下放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流程,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能,经市政府17届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鹤政办规〔2020〕8号)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调整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一)“一”中“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保留的权限”调整内容。
1.增加“跨市级行政区的取水,地表水取水量小于800万立方米/年、地下水取水量小于200万立方米/年的取水许可”;
2.“跨县级行政区的取水许可”内容修改为“跨县级行政区的取水,地表水取水量大于等于800万立方米/年、地下水取水量大于等于200万立方米/年的取水许可”;
3.增加“市本级辖区范围内省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的建设项目地表水取水量小于1000万立方米/年、地下水取水量小于300万立方米/年的取水许可”;
4.“市政府或者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的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内容修改为“市政府或者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的建设项目地表水取水量大于等于1000万立方米/年、地下水取水量大于等于300万立方米/年的取水许可”;
5.增加“除市级保留的权限外,其他权限下放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删除“四”中“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三)增加“五、推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承诺制。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对已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二、下放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二”中“县级取水许可权限范围”新下放的内容:
(一)增加“跨县级行政区的取水,地表水取水量小于800万立方米/年、地下水取水量小于200万立方米/年的取水许可”;
(二)增加“县级辖区范围内省、市政府或者省、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的建设项目地表水取水量小于1000万立方米/年、地下水取水量小于300万立方米/年的取水许可”。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印发
文件相关解读链接地址: http://www.hegang.gov.cn/xxgk_new/x_zzcjd/x_zcjdnew/2022/05/4210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