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乡村振兴局、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宝泉岭园区办、社会福利中心: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公安部等13部委《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号),省民政厅、公安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民规〔2020〕11号)文件精神, 健全鹤岗市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维护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 提升关爱服务能力,特别是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面向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尤其是有困难、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相应关爱服务。
二、主要任务
本意见中的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的妇女。
(一)建立农村留守妇女动态信息台账制度
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农村留守妇女信息采集工作,以县为单位,由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统筹,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具有农村人口的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两级单位要指定专(兼) 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负责信息采集、台账建立、动态评估及服务管理等工作,兼职工作人员可从目前从事妇女或儿童等熟悉妇女工作的人员中选定。以县为单位,建立《黑龙江省乡镇(街道)、村(居)农村留守妇女工作队伍台账(参考样本)》(附件1)。农村留守妇女信息摸排工作要与困难群众信息动态摸排、儿童服务群体信息动态摸排等工作统筹部署、统一实施,县级至少每季度摸排一次。要认真填写《黑龙江省农村留守妇女信息首次采集表(试用)》《黑龙江省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变更情况表(试用)》《黑龙江省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参考样本)》(附件2、3、4),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信息纸制台账和电子台账,并将信息录入全国“金民工程”信息系统。
工作中要重点排查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情况,为相关部门开展服务提供依据。(市民政局、市妇联、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妇女的关爱服务
1.强化兜底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推进脱贫农村留守妇女持续稳定增收。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农村留守妇女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推进为残疾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康复等服务。(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乡村振兴局、市妇联、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健康服务。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健康知识教育,学习疫情防护、传染病防护的法律和知识要点,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遵守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要求。加大对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力度,为适龄农村留守妇女免费进行“两癌”检查,开展贫困母亲“两癌”救助,切实提升农村留守妇女的卫生保健意识和水平。(市卫健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司法保护。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特别是严防和惩治农村黑恶势力对农村留守妇女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市公安局牵头,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合法权益维护。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宣讲、“政策宣讲进村(居)”等活动,深入开展农村留守妇女权益维护宣传教育,加大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援助。发挥12338 妇女维权服务热线、乡镇妇女维权站点、社区“妇女之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为有需要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纠纷化解、 法律服务等,支持农村留守妇女依法维权。(市司法局牵头,市妇联、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基层服务。加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场所建设,积极组织开展适宜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指导村民委员会以组织文体活动等方式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将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指导村民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乡村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的生产生活纠纷、邻里矛盾等。(市民政局、市文体旅局、市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鼓励家庭关爱。推动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关爱家人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加强与家人的沟通联络,增强感情交流,营造良好家庭氛围。(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妇联按照分工负责)
7.推进群团组织关爱服务。深入开展各级妇联执委和农村留守妇女手拉手活动。支持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为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及其家庭开展相关扶贫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家庭教育志愿者作用,根据农村留守妇女多元化的需求,为其提供一对一、面对面、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为农村留守妇女搭建交流平台,分享交流家庭教育经验做法,推动农村留守妇女互帮互助、共同进步,促进家家幸福安康和谐。(市妇联、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参与社会建设和生产生活能力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做坚定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信仰者、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百千万巾帼大宣讲”等活功,使新思想新理论融入农村留守妇女生产生活。(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农村留守妇女中的技术能手、乡村工匠、文化能人、非遗传承人群等能工巧匠。加强各级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建设,不断深化“创业创新巾帽行动”等活动,积极为农村留守 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发挥好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留守妇女就业中的辐射带动作用。大力发展文化、旅游、生态等乡村产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就业。(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体旅局、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家庭教育支持服务。发挥农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网络新媒体平台等阵地作用,通过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家长课堂、家庭教育微课堂等形式,面向农村留守妇女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知识,为其提供常态化、便捷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帮助农村留守妇女提升科学育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农村生活的家庭教育亲子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在活动中加强与子女的亲情沟通,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市妇联负责)
(四)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重要作用
1.着力激发农村留守妇女的内生动力。坚持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村留守妇女的意愿,最大限度调动农村留守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其在乡村振兴中奋发作为、勤劳致富,实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市妇联牵头,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厅、市乡村振兴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积极作为。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等活动,更好地发挥其在保护儿童、关爱老年人、预防和打击侵害女童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议事会、妇女议事会等社区议事协商活动,引导其参与村规民约制定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大事实事议事协商,拓宽农村留守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高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市民政局、市妇联、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动员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最美家庭”、“五好家庭”、 “好婆婆”、“好媳妇”等家庭文明建设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 家庭美德,带头倡扬新时代文明乡风,带头移风易俗,带头摒弃陈规陋习。(市妇联牵头,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厅、市乡村振兴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全过程,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带领村民委员会和广大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市民政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压实工作责任。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牵头落实职责分工,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干事。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做好牵头工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 际,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体系。民政、妇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要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纳入本级本单位工作考核目标,并根据工作绩效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和奖惩。(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服务水平。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各级各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心理辅导、精神慰藉等专业服务。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妇女的专业精神关爱服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和手机、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兴媒体的优势,利用公益广告、微电影、爱心捐赠等形式,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制、政策宣传,强化社会保护意识,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村民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农村留守妇女先进典型、 基层服务工作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我省农村留守 妇女关爱服务水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