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政规〔2021〕4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人行道
车辆违停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行道管理,从严整治各类人行道车辆违法违规停车行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实现人行道静态交通秩序良好,达到“按位停车、方向一致”,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行道车辆违停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调整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鹤岗市委 鹤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发〔2017〕22号)《中共鹤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划转人行道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违法停放行为处罚职能的通知》(鹤编发〔2020〕63号)文件的要求,将市公安交警支队对人行道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违法停放行为的处罚职能划转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具体实施。
二、整治范围
按照“先行试点,逐次推广,长效管治”的思路,采取便民利民、疏堵结合的方式,将中心城区分为严禁区和疏导区两类。
(一)严禁区:城区主次干道道路两侧已划定停车泊位的人行道。
(二)疏导区:城区主次干道道路两侧没有划定停车泊位或不方便划定停车泊位的人行道或路段,在明确提示停车方向后按向停车。
三、整治内容
1.违法设置的通行坡道、台阶、挡车桩及破坏人行道路等行为;2.未按位停车;3.侵占盲道;4.侵压停车泊位线;5.未按停车泊位线内指向停放;6.占用人行道停车泊位停放的待交易的二手车;7.其它违法行为。
四、处罚依据
(一)机动车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摆放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非机动车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人行道车辆违停行为作出违法处理告知的,相关当事人应该在1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对拒不执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罚决定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对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管控,与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一同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望广大市民文明出行、规范停车,共同巩固我市城市建设成果,让文明成为我市最美的风景。
特此通告。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