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30400000-2022-00024
  • 分类: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文电科
  • 发文日期:2022-01-12
  • 名称: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号:鹤政规〔2022〕1号
  • 关键字:外商投资 奖励 办法
  • 时效:现行有效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1-12 来源:市政府办文电科


鹤政20221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

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政府直属单位:

市政府16届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鹤岗市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22112

 

鹤岗市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不断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加大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奖励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鹤岗市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资金到位奖励。对在我市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1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及增资项目(不含住宅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人民币。

(二)高能级项目奖励。

1.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八个重点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到5000万元人民币,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2.对跨国公司在我市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经审核认定且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到5000万元人民币,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3.对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给予开办补助50万元人民币。

(三)特殊贡献奖励。(二)高能级项目参照《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鹤政发〔2021〕8号)》之《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财政贡献奖励、支持发展总部经济、鼓励科技创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人才奖励执行。

(四)以上(一)(二)(三)可兼得。“八个重点产业”项目需是项目设立当年符合鼓励外商投资奖励范围的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可不受此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消耗资源性行业项目不在奖励范围内。对新引进的带动性强、属于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或发展潜力巨大、能填补本市产业空白的新兴产业项目,投资额超过3亿元的重大项目,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八大重点产业包含煤及化工产业、石墨新材料产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产业、文化旅游产业、健康养老产业、新能源产业、医药科技产业、外贸物流产业。

三、申报条件

(一)外资项目是指在我市登记设立的所有外商投资项目。增资项目是指2021年1月1日后新增注册资本金的外商投资项目,设立时间及增资时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二)合资企业的新项目和增资项目,以外方股东的投资额为准,中方股东投资额不纳入奖励范围。

(三)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以现金形式到资的并已纳入商务部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不含股东贷款、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四)同一投资主体在我市投资的不同项目可视为一个项目,其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由该投资主体不同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加和计算,并由该投资主体选择其中一家在我市注册投资企业作为奖励申报企业。

(五)申报奖励的外资企业经营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纳税收、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六)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认定标准参照省级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细则。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附后)。汇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二)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附后)。

(三)申报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信息报告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报企业主营业务说明及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五)外汇主管部门FDI(外国直接投资)入账登记表或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验资报告。

(六)申请“一项目一议”方式的项目,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报送申请书,提出具体申请事项,并附企业的运营情况(固定资产投入、税收、吸纳就业人数等)、前景、在行业内占有率、行业地位,以及企业在高技术制造业领域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对全市产业的贡献作用等材料。

(七)申报企业认为有助于评审机构了解情况的其他材料,或评审机构认为企业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

奖励资金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1日。

六、审核程序

(一)资金奖励程序。

1.申请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会同市场监管、外汇管理、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项目到资情况和真实性。

3.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资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复审,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4.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第三方机构复审意见进行最终审核,确定奖励项目名单,并将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报资格,不予奖励。

5.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二)保障机制。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应结合自身职能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奖励资金每年兑现1次,原则上本年度审核并兑现上一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奖励。

七、资金拨付

市商务局依据审核及公示结果,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拨付资金。

八、监督管理

(一)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的企业,需承诺五年内不迁离鹤岗市、不减少注册资本。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限期退回奖励资金,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市商务局牵头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工作,督促企业项目所在地政府积极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三)每年一季度内,受奖企业应将上年项目建设及经营情况报市商务局。

九、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暂定至2022年底,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和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进行政策调整和延续期限。

 

附件:1.20XX年鹤岗市外商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

2. 鹤岗市外商投资奖励申报承诺书

 

附件1

20XX鹤岗市外商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

企业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所在

 

主营业务

 

申请奖励类别及金额(在内划“√”

外资新项目及往年项目奖励            金额___万元

外资增资项目奖励                            金额___万元

高能级项目:

八个重点产业项目奖励                      金额___万元

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奖励       金额___万元

功能性机构奖励                           金额___万元

一项目一议项目                         金额___万元

附:奖励金额计算过程。(例:实际到位外资XX万美元*X%*汇率XX=XX万元)

 

企业法人签字:              企业名称 

                             (单位盖章)

      

                                                 

注:汇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附件2

 

鹤岗市外商投资奖励申报承诺书

 

根据《鹤岗市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我公司  企业名称  拟申报  奖励类别  奖励  奖励金额小写  万元,现提交申报材料并承诺:

一、已知晓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

二、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三、申报内容是我公司各方投资者及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愿。

四、获得奖励资金后,我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获得奖励资金后,我公司及公司股东承诺五年内不以任何形式减资、撤资。若公司五年内发生减资、撤资、股权转让等情况,使得获得财政奖励资金的条件不再被满足,应主动将奖励资金予以退还。

我公司自愿承担因违反承诺带来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名称:

承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2日印发

  文件相关解读链接地址:http://www.hegang.gov.cn/xxgk_new/x_zzcjd/x_zcjdnew/2022/05/4209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