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政规〔2022〕4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供热价格,促进我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市供热企业申请,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供热企业成本监审报告和价格听证情况,经市政府17届8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调整我市供热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供热价格由现行的26元/平方米,调整到27.5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价格由37元/平方米,调整到38元/平方米。
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居民(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其居民热价仍执行26元/平方米。养老机构按居民热价执行,其他国家和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达不到国家、省、市规定供热室内温度的,供热单位按要求退还相应的热费。
二、面积计算方法保持不变,即:居民供热面积按建筑面积乘以0.87计算;非居民供热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三、供热时间按《鹤岗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供热期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4月30日。
四、本通知规定供热价格仅限我市市区范围,不含宝泉岭和新华地区。
五、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原我市供热价格定价文件同时废止。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3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军分区。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印发
文件相关解读链接地址:http://www.hegang.gov.cn/xxgk_new/x_zzcjd/x_zcjdnew/2022/06/424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