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
当前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新闻发布会- 主题:《鹤岗市河道管理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
- 时间:2020年11月30日
- 发言人:
- 主要内容: 我市第一部河道管理地方性法规——《鹤岗市河道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主持人:
各位记者朋友:
上午好!欢迎参加由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我市第一部河道管理地方性法规——《鹤岗市河道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方便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我们今天特别邀请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殿军同志,市河长制办公室副主任、市河道与小型水库管护中心主任马晓江同志,请他们介绍《鹤岗市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情况。
首先,请王殿军同志介绍有关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殿军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好!
备受全市社会关注的《鹤岗市河道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0月22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2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10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鹤岗日报》全文公告发布。下面,我简要介绍《条例》制定出台的相关情况。
一、《条例》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这部《条例》是我市自2016年被赋予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出台的第五部地方性法规。拥有立法权以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社会各界都非常关注、重视和支持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急用先行为原则,以小切口立法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高位推动立法各项工作,先后出台了《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鹤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鹤岗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和《鹤岗市河道管理条例》五部法规,其中一部程序法、四部实体法。我市的立法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多次在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
制定《鹤岗市河道管理条例》,主要是基于新形势下对水生态保护提出的新要求、市委市政府作出的新部署以及我市河道治理的新需要。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提出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的伟大号召。当前国家高度重视治水工作,重心主要放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上。据我们立法调研了解,近年来,我市大力实施“生态立市”战略,全面建设“两河十四沟”清水秀岸综治工程和黑臭水体治理工程,解决了1800多处河道“四乱”问题,治理步伐加快,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取得的治理成果需要用法加以固定。同时,国家和省的河道管理条例分别出台于1988年和1984年,时间较早,内容笼统,缺少操作性和实用性,已满足不了新形势下的河道管理需要。制定一部符合地方实际、实效性强的管河治水法规十分必要。为此,市人大常委会依据《立法法》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了《鹤岗市河道管理条例》。
该《条例》立足高站位,着眼管长远,确保真管用,是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重要成果,是全省首部河道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市河道管理迈向法制化、规范化、长效化的新阶段。《条例》的制定出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龙江、法治鹤岗建设、满足广大市民对提升水生态环境幸福指数向往的必然要求;是着力解决河道管理范围不清、管理体制不顺、责任主体不明、管理保护不优等突出问题,巩固河道治理成果,保障河道管理“长治久清”的现实要求;是全面落实河长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鹤岗高质量转型的客观要求。
二、《条例》制定出台的主要过程
根据市委的部署要求,2019年3月初,市人大常委会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召开了立法部署会,成立了由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和市水务局业务骨干组成的《条例》制定工作专班,明确任务,倒排工期,合力推进。起草过程中,起草组坚持以公开、民主、科学、问题为导向,深入研究国家和省上位法,借鉴40多个先进地市立法经验,立足实际,几次易稿,形成了《条例(草案)》。2020年5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法规案。
5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一审后,法工委对审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初次修改,同时书面征求了各县区人大、法制委全体成员、部分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在《鹤岗日报》和鹤岗人大公众号上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会同市水务局深入绥滨、萝北进行了调研,召开了相关部门、所有农场和宝泉岭管局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
由于这部条例涉及部门多、专业性较强,市人大法工委会同市水务局专程赴省水利厅征求了意见建议。之后又召开了省市两级专家论证会,邀请省市立法咨询专家和水利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在充分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组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多次修改。7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10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该《条例》,并满票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突出特点
《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治理与利用、管理与保护、法律责任、附则。《条例》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和防洪安全需要相适应,合法性、可操作性、有效性相统一的立法思路。主要特点:
第一,突出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条例》把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作为原则写入了条例,规定了河道治理利用应当遵循河道自然规律,治理应当符合生态标准要求,这些条款充分体现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我市的落地生效。
第二,突出了范围划定。《条例》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纳入管理范围,从宏观角度保证河道管理的全覆盖。从岸线水域、水体水质两个角度对河道治理、保护、利用及其相关活动做了具体规定,较上位法增加了河道水体管理内容,从微观角度体现了“管好盛水的盆”“管好盆中的水”的河长制工作要求。
第三,突出了管理保护。《条例》将河长制与河道管理充分融合,明晰了各方职责、权力和义务,建立多方联动机制,形成了治水管河合力。《条例》规定“河道管理实行流域统一管理和行政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实行市、县、乡、村四级河道管理机制,落实各级河长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根据原农垦、森工系统改革后河长转化为“企业河长”的现状,作出了“可以采用聘用企业河长、民间河长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行河道日常管理社会化”相应规定。
此外,《条例》对违反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明确细化了河道管理中失职失责的处罚情形。法律责任的设定严格遵循与上位法“不抵触”原则,保证了法制统一。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按照不重复的原则,没有再设置,涉及其他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上位法进行处罚。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下一步,做好《条例》宣传实施监督是全市各级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首要任务。我们将结合自身职能,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带头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条例》,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尊法学法用法良好氛围。同时,在该《条例》施行一年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跟踪《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调研、执法检查工作,检验《条例》实施效果,有力促进我市河道管理法治化水平提升。
谢谢大家!
主持人:
下面,请马晓江同志介绍有关情况。
市河长制办公室副主任、市河道与小型水库管护中心主任 马晓江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好!
河道作为防洪排涝的天然通道、水资源的主要载体、自然景观的重要依托、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河道管理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刚才,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殿军同志就《鹤岗市河道管理条例》制定的背景、意义、过程和主要特点向大家作了通报。在此,我代表市水务局向市人大法工委为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出台付出的辛勤努力,表示由衷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下面,从行业的角度,我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施行后的打算。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的治理、保护、利用及其相关活动。”
二、《条例》关于事业保障的规定
《条例》针对我市河道管理事业投入不足、公共财力目前偏紧以及原农垦、森工系统改革后相应河长转化为“企业河长”的实际,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河道管理工作机制,保障河道治理和保护等所需经费”,规定“可以采用聘用企业河长、民间河长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行河道日常管理社会化”。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和要解决的问题
《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治理与利用、管理与保护、法律责任、附则。按照有效管用、突出特色、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重点突出了以下内容:
(一)从总体管理体制角度:《条例》规定“河道管理实行流域统一管理和行政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实行市、县、乡、村四级河长管理机制,落实各级河长河道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举报受理等工作,并承办本级河长交办的工作”,解决各区政府在河道管理上缺失专管机构的问题。
为了解决当前河道管理缺乏联动性的“短板”,巩固我市推行的河长制“五项机制”建设成果,《条例》规定“河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协调联动,建立河道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从日常河道管理薄弱环节出发,《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日常保洁、养护等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单位,落实保洁、养护人员,组织开展日常河道管理保护工作”“建立河长巡查制度。各级河长应当定期巡查河道,及时处理或者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解决以往“重建轻管”的问题。
《条例》还吸纳了各方意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既明确了管理主体的职责要求,也明确了失职失责的处罚条款。
(二)从水域岸线管理角度:《条例》体现了“河道治理、规划先行”的治水理念,对河道治理、利用的规划及相关活动要求作了规定。其中,针对城市建成区河道治理,《条例》规定“应当在满足河道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实施水环境生态综合治理,采取清淤疏浚、截污治污、景观绿化等生态修复措施,打造河道通畅、水清岸绿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相对于郊区河道更加突出水环境、人文景观的打造和水生态的修复,彰显水是城市的灵魂,推动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长制工作目标。
河道管理需要明确的界限。《条例》依据全域河道划界成果,兼顾沿用建城区河段管理界限,进一步明确了“有堤防”“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特别规定了建成区河段的具体管理界限,同时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和河道名录埋设界桩,并设立河长公示牌”,为全域河道治理、保护、利用及其管理活动提供了法定界限依据。
从涉河行政许可的角度,《条例》结合当前“四乱”清理要求,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等四个方面的活动情形,应当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此外,还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八类工程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同时对建后废弃物、障碍物的清除作了具体规定,解决以往经常发生的“建后弃管”问题。
从日常巡查监管的角度,《条例》从九个方面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的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如: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高杆阻水植物和树木(护堤护岸林除外),等等。同时,针对易发的“围垦”行为,《条例》规定“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河。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从水体水质管理角度:《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有计划地治理河道水体”,同时对各相关行业部门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作了具体规定。
为了巩固建成区“两河十四沟”和黑臭水体治理成果,严防入河排污问题反弹,《条例》规定“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设置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
为了划清入河排污属地监管责任,《条例》规定“河道实行区域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防止发生“上游不清,下游不净”的问题,形成日常监管合力。
四、施行后的工作打算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市水务局作为市级层面河道管理的主管部门,《条例》施行后,将牵头组织各县(区)水务部门、河长办及相关行业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条例》的学习、宣传、普及,增强《条例》施行的影响力,做到家喻户晓,凝聚社会共识,真正体现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引导人的行为。同时,将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确保《条例》各项条款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们,希望你们能在《条例》的贯彻实施中,继续给予我们宣传方面的大力支持,共同推进普法宣传活动,引导全社会学法、知法、守法,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也希望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能够认真学习并大力宣传,共同推进全市河道管理事业,建设我们的山水生态家园。
谢谢大家!
主持人:
感谢两位发布人,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