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推动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1-08-10 你是文本第位浏览者

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省、市重大项目和符合鹤岗转型发展需要的实体企业。
一、审批和服务
(一)实行容缺承诺制和代理服务制。市场主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和环评通过后,书面承诺按时补齐相关手续并按照标准建设,即可取得相关许可并开工建设。由市、县(区)全要素保障工作专班按事权代办手续,送证上门。
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及相关审批部门。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二)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在投产运营后按固投额度进行奖励。固投额度在2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按2%给予一次性奖励;固投额度5000万元以上,按3%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固投额度以统计局入统数为基础,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联合认定。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
三、财政贡献奖励
(三)项目建成投产后,前两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贡献额度50%奖励;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贡献额度60%奖励;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贡献额度70%奖励;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贡献额度80%奖励;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90%奖励。后三年全部按对地方财政当年贡献额度50%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
四、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四)对在我市新设立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职能型总部机构,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度500万元以内的企业,按贡献额度60%给予奖励;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贡献额度80%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市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
五、鼓励科技创新
(五)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30万元。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省补)
(六)对我市企业作为技术成果吸纳方,择优支持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对实际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合同,按照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补)
(七)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部分的3%和增量部分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省补)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八)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土地入股等形式供应。如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进行奖励,奖励比例为:固投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30%;固投5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奖励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固投1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60%。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七、人才奖励
(九)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副高级职称以上专家及博士生(每个企业不超过7名),按照个人收入所得对财政直接贡献额度的80%奖励个人。
牵头单位:市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八、加强重大项目扶持
(十)对新引进的带动性强、属于国内外同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或发展潜力巨大、能填补本市产业空白的新兴产业项目,投资额超过3亿元的重大项目,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支持。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本地企业支持办法
 
对在鹤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1年以上,企业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税金呈正增长的企业,政府将给予大力支持。本地企业新建项目(含技改项目),享有招商引资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一、经营贡献奖励
(一)主营业务收入年度较同期增加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对财政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但不可同时享受《招商引资优惠办法》中的财政贡献奖励。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二、支持发展电子商务企业
(二)对限额以上入统的商贸企业,在保证年度营业额、税收额增加,直播线上销售占比达30%的前提下,年交易额在5000万元到1亿元以内,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交易额在1亿元到3亿元以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交易额在3亿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批成为“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双创办。
三、鼓励支持“个转企”“小升规”
(四)对转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三年内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五)进入“四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范围的企业,三年内,按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20%给予奖励。 
对新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补)。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
四、鼓励企业上市
(六)鼓励支持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科创板首发上市,并分阶段给予补贴。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省补);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以证监会受理函为准),一次性补助300万元(省补);对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省补)。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重组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省补)。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省补)。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七)对符合《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且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建成并全部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设备购置费3%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 


 
  
 
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和自然人。
一、奖励标准
对引进固投2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最终完成固投的额度,给予1‰的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总部经济、商贸企业年税收额度在500万元以内,按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企业后,以结余部分的5%给予招商引资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在500万元及以上,以结余部分的10%给予招商引资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程序
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填写《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表(承诺书)》,报市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项目投产后,填写《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报表》,经项目投资主体企业确认后,报市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由市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建局成立联合认定小组,对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核定,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由市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对总部企业、商贸企业纳税额进行联合认定,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三、奖励兑现
奖金由市级财政和县(区)财政,按财政贡献比例出资。单位获得的奖励资金作为工作经费,由各单位自行安排使用。自然人获得的奖励资金为税前奖金,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获奖者自行依法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