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和《关于印发<2026年黑龙江省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或重新公布工作方案>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6〕2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现决定调整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6年10月1日起,我市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调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2026年9月30日以前(含2026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补偿,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四、过渡期间,要切实做好调整完善前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衔接工作,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五、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
附件:
鹤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表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