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未利用地和其他补偿标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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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9-29 18:08
为有效推进城市发展建设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关于印发<2026年黑龙江省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或重新公布工作方案>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6〕2号)等国家、省相关文件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青苗、地上附着物,未利用地和其他涉及的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以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为准。
二、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涉及的补偿标准,以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为准。
三、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参照所在区片价执行。
四、对于在征地预告发布后进行抢建、抢种、抢栽的,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人对规定的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