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5-28 09:23
各县(区)人社局、宝泉岭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4〕1号)要求,现将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鹤岗市调整后的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绥滨县、萝北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50元;调整后的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绥滨县、萝北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5元。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请各部门及时掌握最低工资政策,更好地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满意的人社服务。
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