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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5-28 09:23
各县(区)人社局、宝泉岭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4〕1号)要求,现将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鹤岗市调整后的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绥滨县、萝北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50元;调整后的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绥滨县、萝北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5元。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请各部门及时掌握最低工资政策,更好地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满意的人社服务。



                                              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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