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企业贷款周转金工作健康有序高效运行,切实帮助企业缓解融资困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贷款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指为支持企业按时还贷续贷,由省级财政安排、市级财政申请借入的扶持性资金。
第三条 周转金在管理和使用上坚持“专款专用、择优扶持、平台操作、控制风险”的总体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局、市银保监局组成“鹤岗市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第五条 市工信局负责牵头制定周转金政策,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周转金运营机构及收费标准,指导检查周转金运营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督促周转金回收,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开展周转金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工信局研究制定周转金相关政策,负责资金监管,负责对周转金运营机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会同市工信局定期开展周转金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
第七条 市金融服务局负责引导政府性担保机构对企业还贷续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八条 市银保监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响应周转金政策、参与企业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帮助有合理续贷需求的存量贷款客户利用周转金“过桥”周转,缓解企业还贷资金压力。
第九条 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周转金业务的运营机构,具体负责周转金的日常管理和核算,以及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在合作银行开设周转金专户,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做好风险防控工作;接受“管委会”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向“管委会”报送周转金业务开展情况;周转金业务停止执行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并将周转金本金和利息归还省、市财政。
第十条 合作银行按照续贷优先原则,与财信担保公司签署周转金使用合同,并严格按照周转金使用合同履行责任,确保按时续贷,保证周转金安全回收。
第三章 贷款企业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贷款周转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鹤岗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合规、正常生产经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具备还款能力且银行承诺续贷的企业。
(二)在鹤岗市行政区域内与合作银行发生贷款业务,在授信额度内贷款到期归还前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诚信记录良好,企业在银行信用评级中符合合作银行信用评级准入标准。
第四章 贷款周转金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 周转金作为支持企业续贷的财政扶持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周转金按照封闭运行模式管理,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在合作银行开立专户。
第十四条 周转金单笔业务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45天;同一企业每年使用贷款周转金不超过6次;原则上企业申请周转金单笔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五条 周转金实施精准帮扶措施,针对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到困难的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等企业,在符合金融机构续贷条件下,免收周转金手续费,其他行业企业使用贷款周转金手续费率按0.75‱收取。周转金运营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办理周转金续贷业务时,借款用途应当首先明确为用于偿还周转金。
第五章 贷款周转金申请与发放
第十七条 周转金申请企业应当在已有贷款到期30日前向贷款银行提供银行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和周转金使用申请。
合作银行向“管委会”提交周转金使用申请、续贷审批书和银行续贷放款承诺函(如合作银行不能提供承诺函,需提供可为企业续贷说明)。
“管委会” 对周转金申请企业基本信息进行登记,根据贷款企业基本条件,对申请企业的贷款额度、委托书等材料和合作银行的续贷审批书、承诺函等进行审核确认。
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据“管委会”的意见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周转金使用合同》,并依据合同向合作银行拨付周转金。
合作银行在收到周转金后即时还贷,续贷款到账后,依据借款企业委托书将周转金直接划回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专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出现逾期不归还贷款周转金情况时,由周转金运营机构每日按逾期未还本金的0.1%加收违约金。
第十九条 周转金业务停止执行后,市财政局负责监督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时将贷款周转金本金和利息归还省、市级财政。
第二十条 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按月将周转金业务开展情况报送“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合作银行、周转金运营机构弄虚作假、互相串通,造成周转金损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鹤岗市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至贷款周转金业务停止执行之日止施行。
鹤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