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工信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鹤岗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8日
鹤岗市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标准,在重点行业、高端产品、关键环节实施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快推进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步伐,根据《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等13个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规划联规〔2022〕10号)第1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支持对象。符合《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实施之日起,纳入统计范围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有关定义
(一)纳入统计范围。简称“入统”,是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相应标准,被市级统计部门纳入统计范围。
(二)技术改造项目。指的是以提质增效扩能为目的,按统计规则属于技术改造的项目。
(三)技术改造投资。指的是项目设备投资和软件投资总和,包括贷款和自筹资金。其中,设备投资指的是企业用于设备工器具购置安装等固定资产投资(厂房、土地投资除外);软件投资指的是项目建设中购买工业软件投入。
(四)LPR。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定期更新。
(五)重点项目。指的是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
第五条 支持条件
申请支持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是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二)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能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项目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建设期、投资及建设计划等内容明确。其中:计划技术改造投资2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入统当月起12个月计。计划技术改造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入统当月起24个月计。
(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项目备案(核准)、用地、环评等审批要件齐备,建设进度符合预期。
第六条 支持方式和补助资金兑付流程
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属地原则进行补助,经项目所在市(县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验收核定,并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备案,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组织补助资金清算。根据清算结果,省级财政按60%负担建成投产补助资金,对建设期补助资金多退少补;市(县区)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40%核定,并拨付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建成投产项目补助资金额度=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LPR×40%。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投产后15日内,向所在市(县区)工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所在市(县区)工信部门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在90日内对项目投产情况、技术改造投资情况等进行验收和核定,并根据第三方机构等出具的技术改造投资核验报告,提出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的意见,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全市项目验收、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意见等情况,联合呈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三)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市级上报情况组织补助资金清算,提出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市财政支持资金拨付额度的意见,履行批准程序后,下发市财政、工信部门。市级财政和各县区财政部门按意见和相关要求,及时将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七条 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向所在市(县区)工信部门提交请示,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市(县区)工信部门应在收到请示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并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备案。
(一)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变更;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三)项目遇到客观因素不能按期建成的,市(县区)工信部门最多给予1次延期,其中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2亿元以下项目最多延期3个月;建设期12个月以上的重点项目最多延期6个月;建设期不超过12个月的重点项目延期后,总建设期仍要控制在12个月以内。如遇重大因素影响,逐级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会商处理。
(四)重点项目建设期由12个月以上提前至12个月以内的;
(五)因出现重大变故,项目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由2亿元以上(含)调整为2亿元以下、由2亿元以下调整为2亿元以上(含)等情况。
(六)其它会造成支持资金撤销的变更事项。
第八条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市(县区)工信局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参与评审的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市工信局负责组织编制、分解绩效目标,指导县区工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自评价,在每年年度终了60日内报告年度绩效自评价报告;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编制、审核绩效目标,会同市工信局按照工作需求开展重点评价,形成年度重点评价报告;县区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市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不再列入今后各项政策支持范围,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附则
(一)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同期投资额度和建设期等发生变化的,给予合理处置。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行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