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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24-04-29
  • 名称:关于印发《鹤岗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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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岗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4-04-29 14:05

各县(区)民政局、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文体旅局、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营商局、城管局、消防救援大队、残联,宝泉岭园区办

    现将《关于印发<鹤岗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鹤岗市民政局                   鹤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鹤岗市教育局                   鹤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鹤岗市公安局                   鹤岗市司法局

鹤岗市财政局                   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鹤岗市自然资源局               鹤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鹤岗市交通运输局               鹤岗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鹤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鹤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鹤岗市应急管理局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鹤岗市医疗保障局               鹤岗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鹤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鹤岗市消防救援支队

                                                鹤岗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月24日





鹤岗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及《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23〕2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结合鹤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到2025年,我市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市老年人,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鹤岗市全面振兴发展成果。

二、重点工作

  (一)夯实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

1.加强规划编制和护理能力提升。各级政府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专项规划,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整体方案,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研究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重点支持公办护理型养老机构改造,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水平。到2025年,每个县要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及宝泉岭园区,以下分工均涉及各县(区)政府不再列出;完成时限:2025年末〕

2.加强公办机构兜底服务。推动特困供养机构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执行政府定价,收益用于支持集中供养特困老年人的养老服务。光荣院等优抚机构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突出困难老年人保障重点。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 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精神,因地制宜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失智、无人照 顾、残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充实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人员培训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提升社区居家基本养老服务能力

1.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打造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到2025年,各县(区)要充分整合各类资源,至少建有1所综合性示范养老中心,60%以上街道(乡镇)建有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城市主城区社区助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农村村屯互助养老设施全覆盖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和补建,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已建成小区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设施。到2025年,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已建成居住区按标准逐步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末〕

2.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机制。通过开展“关心我的特殊困难老人邻居”志愿服务活动等多种形式,探访关爱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监护、权益维护等服务。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提供上门服务。依托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和政务服务平台,推进跨部门间数据共享,建立困难和残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由县 (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实施动态管理,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加强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营商局、市残联;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推进社区及居家适老化改造。推进适老化环境建设,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按照自愿、安全、便利、经济的思路,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推广智慧养老技术,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服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残联、市卫健委、市工信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末〕

    (三)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1.提升综合监管效能。健全以“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促进养老服务领域公平竞争、守法经营,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效能。到2025年建立起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格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完成时限:2025年年末〕

2.优化服务评价体系。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做好养老服务主体信息归集和公示工作,依托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归集各行业部门报送的养老服务机构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依法公示。建立与国家有关标准相适应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加强养老服务维权。广泛宣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形成有利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社会化大环境。优先受理养老服务的消费投诉、举报、咨询等维权业务,及时妥善解决合理诉求。依法打击以养老服务名义实施非法集资、欺诈销售 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防范化解养老机构安全风险

    1.化解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隐患。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针对养老机构火灾隐患,督导养老机构(包括医养结合机构、光荣院、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加强消防设施技术改造、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解决消防设施设备重大风险隐患问题。加强对养老机构消防工作的日常监管,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提升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防范养老机构服务运营风险。强化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消除问题隐患。树立全员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安全应急应对机制,提升房屋安全、燃气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建立养老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监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及人员欺老虐老等行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推动养老服务标准落实完善。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养老服务质量、从业人员技能评价、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适老化产品等方面国家标准的推广执行。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认证工作,落实居家社区养老、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行业信用评价、养老机构分级照护、岗位培训、诚信服务等省级标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1.推进老年人能力评估。按照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 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按需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按照国家要求,推动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县区间、部门间互认。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加强养老技能人才培养,鼓励有医疗、护理、家政等专业的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建设养老实训基地。支持养老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并按规定给予奖励激励。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扩大社会参与渠道。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支持国有企业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留守、残疾等老年人委托,依法代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依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按规定统筹养老服务资源。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增加养老服务供给。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质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市住建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区)应当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扩围服务对象、丰富服务内容、细化服务标准,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要求。

(二)强化政策扶持。充分利用省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的同时,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支持运营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企业利用各类房屋设施发展养老服务,鼓励将党政机关闲置房产用于开展基本养老服务。要强化土地、住房、投资、融资、人才等多领域综合保障,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相关部门在分配财政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时给予倾斜支持。

(三)强化工作推进。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发挥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保持上下联动,形成整体合力。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国家部署安排,落实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的要求,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监管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要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鹤岗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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