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黑环发〔2019〕49号)、《关于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测与维护(I/M)制度的通知》(黑交发〔2020〕137号)要求,超标车辆维修治理完毕后,车主应到原I站予以复检,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2025年1月1日截至2025年3月31日,在我市I站检测的部分超标排放车辆逾期未在原I站复检合格,现将上述车辆列入黑名单,从严监管。
附件:
2025年鹤岗市超标排放车辆黑名单(第一批)
鹤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