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30400000-2024-00005
  • 分类:鹤政办发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24-01-22
  • 名称: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鹤岗市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力量
    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鹤政办发〔2024〕5号
  • 关键字: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鹤岗市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力量
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1-22 16:14

鹤政办发20245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鹤岗市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9

鹤岗市进一步加强

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全面提升基层消防安全治理能力,进一步夯实基层消防工作基础,为我市打造“产业转型示范城、生态和谐宜居城”战略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十四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34号)以及全国基层消防力量建设视频会议等系列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我省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推进城乡消防安全治理,全面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切实增强基层火灾风险抗御能力,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目标要求

主动适应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新要求,围绕“务实、管用、能解决问题”的原则,按照“有生命力、有战斗力”的建设目标,全面打造基层消防力量建设“一所一队一委”(消防工作所、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安全委员会)新格局。到2024年上半年,所有乡镇(街道)挂牌成立消防工作所并规范运转,所有政府专职消防队升级达标,所有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实体化运行,做到“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机制、有成效”,切实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质效,积极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消防安全治理共同体。

三、重点任务

(一)成立并规范运行乡镇(街道)消防工作所

1.明确人员编制。在各乡镇街道综合办公室加挂“消防工作所”牌子,也可依托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挂牌成立,明确至少2名编制人员(可兼职)负责消防工作所日常工作。消防工作所所长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消防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副所长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担任,专兼职工作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使用、考核。

2.配备硬件设施。乡镇(街道)消防工作所原则上应设置独立办公场所,建立消防工作档案,设置组织架构示意图、消防工作制度、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公示等。要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资源,配备办公设施,配齐消防监督检查、宣传培训等装备器材,满足办公、服务、会议、检查等设施设备需求,便于开展工作。

3.增强管理效能。乡镇(街道)消防工作所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日常管理和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指导,承担本辖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培训、指导消防演练等职责任务,以及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平台职能,强化老旧小区、沿街商铺、小作坊、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等场所综合治理,重点整治违规用火用电、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违规住人、消防设施损坏和消防通道占用、堵塞等突出问题。

(二)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升级达标

1.统一建设标准。根据《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十四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鹤政发〔2022〕2号)要求,绥滨县忠仁镇、绥东镇、兴安区红旗镇应新(改)建二级乡镇政府专职队。辖区政府应严格按照《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等国家标准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建设项目,确保选址合理、营院独立、设施齐全。已投入使用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站,要按标准逐步改造升级。

2.强化队伍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按照属地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接受党委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调度。严格落实应急管理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征招、执勤训练、业务培训、管理考核等工作,确保队伍管理正规有序。

3.有效发挥作用。大力推行“三员一队”(灭火救援战斗员、火灾隐患巡查员、消防安全宣传员和消防便民服务队)工作模式,在做好训练执勤、熟悉演练、灭火救援工作的基础上,经常性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助企纾困、排涝抗旱等为民服务,打造一专多能的复合型队伍,切实发挥最大效能。

(三)实体化运行消防安全委员会。

1.乡镇(街道)层面。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及时调整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由乡镇长(街道主任)任主任,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乡镇(街道)消防工作所,配备1-2名工作人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本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健全消防工作研究部署、警示约谈、督导考核、经费保障等机制。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消防工作责任,健全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等群众性消防工作机制。

2.村屯(社区)层面。村(社区)要逐一明确“两委”成员消防工作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充分发挥村(社区)组织动员能力,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融入网格化管理,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3.行业部门层面。市(区)两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根据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各单位“一把手”任消防安全组织机构组长,分管消防工作领导任副组长,其业务科室负责人分工协作负责行业系统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行业部门要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持续推进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负有行业监管职能的市、县(区)行业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并将偏远乡镇、城乡结合部的行业单位场所纳入监管视线。对乡镇(街道)排查发现的行业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推动实施行业重点督办整治。对新兴行业、领域未明确行业管理部门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行业管理部门,严防失控漏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三管三必须规定,加强统筹、协调和保障,切实提升基层消防工作水平。要将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具体任务纳入总体工作目标同部署、同实施、同推进,逐项分解细化任务,明确责任措施,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强化保障支撑。各县(区)、乡镇(街道)及各部门要加大消防工作支持力度,在政策落实、人员调配、硬件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加快完善组织架构、制度机制、人才培养、工作联动等方面建设,从根本上破除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症结问题,确保“一所一队一委”职能作用有效发挥,坚持长效发展。

(三)强化考核问效。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市政府将基层消防力量建设重点任务推进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范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督导,并将督导结果进行全市通报,对措施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的通报批评。对因履职不力造成火灾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文件解读链接:https://www.hegang.gov.cn/hegang/zcjd/202401/1855.shtml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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