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4-08 13:43

  当事人:鹤岗市拓海商贸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鹤岗市拓海商贸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涉嫌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及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        
  经执法人员对鹤岗市拓海商贸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实地核查、电话联系登记联系人、邮寄文书等方式均无法与上述企业取得联系。鹤岗市拓海商贸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处于长期未经营状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根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黑0403刑初82号,7户公司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局于2025年2月17日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且通过留存的通讯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2025年2月20日,在鹤岗市人民政府网站以公告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鹤南山市监罚告〔2025〕3号》,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吊销鹤岗市拓海商贸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因当事人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且通过留存的通讯方式无法取得联系,且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将在鹤岗市人民政府网站以公告形式向当事人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送达之日起,上述企业的经营资格终止,应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三十日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自公告送达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岗市人民政府或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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