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殡葬服务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2016]230号)的要求,现对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包括尸体接运、尸体存放、尸体火化、骨灰寄存)实行政府定价。殡葬延伸服务及公墓价格、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单位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二、殡葬服务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殡葬服务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三、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申请单位经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政府同意后,再由价格和财政等部门按照规定履行调、定价程序,上报政府批准后执行;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由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定价申请,再由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经政府同意后,再由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定价程序后,上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
1、对市辖六区所有户籍居民实行尸体接运、尸体存放、尸体火化三项基本费用全免的优惠政策(不包括家属选用高档的殡葬消费形式发生的费用,选用高档消费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2、四项基本费用中的骨灰寄存收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3、根据黑价联(2015)37号文件精神,取消我市所有殡葬服务单位(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骨灰寄存堂、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停车收费,实行免费停车。
4、对农村敬老院、五保户、农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城市“三无”人员(无收入、无赡养人、无劳动能力)、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以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以及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按不超过正常收费标准的50%收取殡葬基本服务费。
五、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殡葬基本服务收入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经营性收费管理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
六、殡葬服务单位开展殡葬服务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严禁殡仪单位以各种规定、理由强行提供“套餐”服务,变相收费,所有的服务项目必须以消费者自愿为原则,不得强行收费、强行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殡葬服务经营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殡葬服务市场,搞不正当竞争,损害用户利益。
附件:
鹤岗市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鹤岗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鹤岗市财政局
鹤岗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