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政办规〔2023〕5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规范城市供热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宝泉岭园区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依法依规供热用热,进一步完善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权利义务,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利益,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供热管理工作和供热设施运行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17届3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现就我市城市供热管理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停热办理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停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费总额20%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两个供热期);
(三)首层、顶层、冷山用户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四)上一供热期停热已造成相邻居住用户供热温度不达标的;
(五)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其他情形。
已办理停热的用户在供热期内提出恢复供热申请的,供热单位应予以恢复,恢复供热前的热费由用户按照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交纳,恢复供热后的热费按照正常标准的热费缴纳。
供热单位与停热用户在停热协议当中必须明确因为用户停热造成相邻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要求停热用户无条件恢复供热,停热用户从恢复供热之日起按照正常标准缴纳热费。
二、特殊情况供热收费面积的确定
供热用户的房屋通过开发单位赠送或优惠取得的阁楼、地下室、室内越层的越层部分等不在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范围内的独立空间部分,有供热设施的收取供热费。居民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室内地面的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部分计入收费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部分按二分之一计算收费面积,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部分不计算收费面积;平屋顶净高在2.1米以上的空间部分计入收费面积。
不在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范围的独立空间部分,没有供热设施的不收取供热费。
非居民用户房屋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部分,每超过0.1米,按照基本热费标准的3%加收,文化、教育、体育、保护性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100%为止。
三、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收费标准的确定
房屋使用性质与房屋不动产证不一致的,由房屋产权人在供热期开始前一个月向供热单位提出房屋性质改变申请,供热单位现场确认,双方签订协议。
改变使用性质的部分,按照改变后的使用性质交纳热费。
未改变使用性质的部分,按照房屋不动产证交纳热费。
四、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加收违约金标准的确定
供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向供热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供热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之日起满15日仍未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热费总额的1‰加收违约金。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