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政规〔2023〕1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
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17届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鹤岗市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鹤岗市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岗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以下简称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财政资金投资管理的要求,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进行审查的管理活动,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投资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和科学高效的原则,坚持预算控制决算,按照先预算、后评审、再结算、最终决算的程序执行,切实维护国家、部门、项目单位、建设单位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投资评审工作。投资评审工作由投资评审中心独立完成,如遇力量受限或者特殊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项目,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经政府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委托评审所发生费用经财政预算安排,由财政部门支付,不得向建设项目单位收取,未经财政部门允许的,各建设单位不得自行聘请第三方机构。
第六条 投资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确定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重要依据。预算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审核确认后,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对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评审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情况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投资评审的范围:凡是使用下列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须进行投资评审。
(一)中央、省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地方财政性资金(包括公共财政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及国有资本经营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基金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要进行核查、测算、评估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八条 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工程预(概)算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等审核。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情况的审核。
(三)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项目予以复查和确认。
(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需评审内容。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中不需安装的设备、设施及器材等采购费用不列入投资评审内容。
第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先评审后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论作为工程投标的最高限价。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同意,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必须在短期内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只做结算评审,需提供必要的应急确认程序要件。
第十二条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维修改造项目参照《鹤岗市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分项预算参考标准》执行。十万元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维修改造项目,参照《鹤岗市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分项预算参考标准》制定维修改造概算,由评审中心审核后进行政府采购,结算评审程序正常履行。
第三章 工程变更控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因客观条件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确需变更的,应坚持“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工程变更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导致预算超支的,一律不予追加预算。施工单位未经批准随意甩项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因客观条件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确需变更且超出中标价10%以内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载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清单、变更概算),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业务部门受理后,组织相关专家和职能部门进行工程现场踏勘、评审论证,需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或市政府相关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实施计并入结算报告。 重大工程变更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需重新编制预算报告,报市政府重新审定,超出部分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计价签证、工程款申报、结算等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的工作程序。
(一)市财政局各业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投资评审申请后,向投资评审中心下达《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审批单》,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预、结算项目送审清单》等内容准备资料。
(三)投资评审中心收到送审资料后,对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受理评审项目,制定评审方案,明确评审负责人和专业评审人员,通过审核工程量、项目组价、材料价格、工程取费和现场踏查等程序实施评审。
(四)在评审过程中如遇评审障碍而导致评审不能继续进行,需要核实或取证时,评审中心必须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相关资料,以消除评审障碍。如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消除评审障碍,则该项目按退审处理,并通知市财政局业务部门和建设单位。
(五)投资评审中心通过对项目内容实施评审并进行稽核,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并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结论,同时告知建设单位签署反馈意见。
(六)投资评审中心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组织必要的核对后,出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报告》。
(七)评审资料归档。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签署《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审批单》,向投资评审中心明确评审任务。
(二)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三)依据投资评审结论安排、调整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或施工合同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投资评审中心主要职责。
(一)制定投资评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提高投资评审质量和效率。
(二)依法组织专业人员开展投资评审工作,建立内部复审稽核机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编制完善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根据工作实际和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评审工作时限。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整理、存档和保管工作,确保评审资料完整。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项目验收后三个月内报财政部门结算评审。
(二)按照要求和规定时限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投资评审结论中涉及本单位的内容签署意
(四)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投资评审报告执行和整改。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要求和规定时限提供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所需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实效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中涉及需要核实和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拖延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投资评审结论签署意见,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四)按照投资评审报告执行和整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市审计部门负责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拖延或拒绝提供投资评审资料,影响建设项目顺利推进,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将移交相关部门进行问责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完善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市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以本办法为准,同时《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鹤政规〔2018〕4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