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鹤岗市养老领域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5-06-24 17:26
市民政局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加强对养老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各级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补助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保障和提高国有资金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鹤岗市养老领域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七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职责分工。市级民政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各司其责、纵横联动、协同高效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督促属地民政、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推动项目有效实施、投资计划规范执行,促进“三类”资金更好发挥综合效益。
2.规范项目日常管理。属地政府要对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3.加强监测调度与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定期对本地区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对有关问题项目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并督促整改。市级民政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现场核查、视频监测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对于通过监测调度、大数据排查等方式发现问题比较突出的项目,应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4.强化项目后评价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评估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
三、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执行。
网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