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住建发(2021)35号---附件1鹤岗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评价指标说明.doc
鹤住建发(2021)35号---附件2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及说明.doc
鹤住建发(2021)35号---附件3鹤岗市经纪机构行为清单.doc
鹤住建发〔2021〕35号
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
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要求,我市将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信息采集范围
信用综合评价信息将通过年报、房地产经纪机构自主申报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开展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查处、行政处罚等工作进行采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或通报批评等情形的,应当主动申报相关信息,接受扣分处理。报送材料时间截止时间12月15日。
三、评价实施方式
鹤岗市住建局负责实施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具体工作,进行信息采集、评分和公示。
对于信息采集和评分无异议、调查属实并确认的,对社会予以公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于信息采集和评分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市住建局提出复核。
四、评价结果运用
评价结果将作为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并针对信用评价情况实行差异化监管。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要高度重视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主动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对于未按要求报送年报或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基本信息的,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提醒防范服务风险,审慎选择中介机构。
联系人:肖玉 电话:0468-3415809
附件:1.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评价指标说明
2.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及说明
3.房地产经纪机构评价指标
鹤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25日
鹤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