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8-21 08:36 省政府网站

黑建村〔2024〕11号

各市(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具体落实工作中遇到实际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联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邓绪明,联系电话:0451-53665084;省财政厅孙奇,联系电话:0451-53608949。

附件:黑龙江省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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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黑龙江省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根据《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黑建村〔2021〕6号)、《黑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要点和责任分工方案》(黑农办发〔2024〕5号)、《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建〔2023〕10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十三届省委历次全会、全国住房城乡建设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关于逐步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要求,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长效机制,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着力提升农房建造品质,努力打造宜居和美乡村。

二、任务目标

2024年全省计划实施0.55万户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问题动态清零。

三、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具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二)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应在确保完成任务的前提下,根据改造方式、改造难度、常住人口、增强防寒保暖防潮功能、推广应用《龙江民居示范图集》建设现代宜居农房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县级分类分级补助标准,确保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合理使用及时发放。

(三)面积标准。特困群体无力出资的,与脱贫攻坚期政策衔接,保障兜底面积,按常住人口2人户30平米、3人户40平米、4人户50平米执行;农户自行筹资为主的,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准。

四、申请程序

(一)农户申请。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二)村评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

(三)审核审批。乡(镇)政府审核,县级住建部门会同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审批(已经将农村低收入群体身份认定权限下放到乡镇的,可由乡镇审批)。

(四)下达任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县(市、区)申请情况下达改造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提供的补助对象,组织开展农村危房技术鉴定或评定,建立改造档案。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到乡镇、村和农户。

(二)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各地依据市(地)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基地组织开展培训,指导改造户与工匠签订《黑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因地制宜推广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供农户参考,引导选择低成本的改造方式。落实《自建(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告知书》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农村危房改造技术服务组,组织设计师开展下乡活动。落实农村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施工监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做好竣工验收,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符合标准要求。

(三)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在保证房屋基本安全的前提下,推广应用《龙江民居示范图集》,完善农房使用功能,提升农房建设品质。指导农户在改造中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和抗震改造,降低能耗和农户采暖支出,提高农房节能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四)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各地要落实保障对象公示制度,申请计划和补助资金发放前,应将有关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及时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监管服务平台发放补助资金,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租赁住房,按年分期支付给出租方。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加强改造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纸质档案应归集村级公示、《黑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监理或质量安全巡查记录、《自建(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告知签收单》(回执)、资金拨付凭证等材料,采取长期租赁、入租农村公租房、购买等方式的,还应当将租赁、买卖合同、产权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存档。

(六)落实监测帮扶机制。按照防止返贫部门联动监测预警机制要求,每月5日前向同级乡村振兴、民政部门推送脱贫户、监测对象住房安全保障信息和动态新增危房户信息,对符合改造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按照“愿改尽纳、即认即改、先改后补”原则,及时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在改造前应指导村镇采取帮扶措施、帮扶责任人,采取临时租赁、借用公房、投亲靠友等方式,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

附件:黑龙江省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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