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鹤岗鹤矿医院门急诊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3-07-12 10:17

 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开、透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开力度,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经审议,鹤岗市生态环境局拟对鹤岗鹤矿医院门急诊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 示 期:2023年5月11日-2023年5月17日(5个工作日)。
  联 系 人:鹤岗市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黄培鹤
  联系电话: 0468-3231957      
  传    真: 0468-3457857
  通讯地址: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29号市生态环境局(1541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建设项目名称

鹤岗鹤矿医院门急诊综合楼建设项目

建设地址

建设地点位于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红军街六马路1号(鹤矿医院院内)

建设单位

鹤岗鹤矿医院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

评价单位

黑龙江哈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建设地点位于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红军街六马路1号(鹤矿医院院内),本项目规划住院床位616张,年接诊量50000人次/年。预计总建筑面积378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3604.8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195.12平方米。本次新建门急诊综合楼危险废物暂存间(含医疗废物暂存间),改建污水处理站。本项目口腔科使用的材料为环保树脂材料,不含重金属,不产生口腔科含汞废水、洗相室废液等特殊排水。不设置传染病科室,不设置中医科,不设置食堂。医院冬季供暖期采用市政供热管网集中供暖。总投资2045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0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期

通过运输时车辆加盖蓬布,建筑材料用苫布遮盖存放、设置围挡、现场采用湿法作业等措施防止扬尘。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鹤岗市东区污水处理厂。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场地降尘。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等措施降低噪音。对装修废边角料、废包装物分类回收,交废物收购站处理;对建筑垃圾,如废砖含砖、石、砂的杂土应集中堆放,定时清运指定渣场倾倒。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分开堆放,及时清理,及时由环卫部门分类进行处理。

一、     二、运营期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对污水处理站必须密闭,盖板上预留进、出气口,室内负压,对自由扩散状态的气体进行负压收集,恶臭气体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通过15m高排放。氨、硫化氢有组织排放量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改扩建后全院无组织排放浓度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的污水处理站周边环境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医疗机构污水经由院区自建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污水处理站采用“A/O+二氧化氯消毒池”处理工艺,处理出水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鹤岗市东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入梧桐河,汇入松花江。

(三)地下水防渗措施

项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医疗废物暂存间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建设单位拟在项目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等措施。并定期对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和清洁。柴油发电机房、污水处理站、化粪池等作为一般防渗区,采取防渗措施,污水处理站设置事故池。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预测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治理

生活垃圾和废活性炭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医疗废物、检验室废液暂存医疗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栅渣及污泥、化粪池污泥暂存危险废物暂存间,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回收、运输、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暂存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执行。

三、环境风险防护措施

设置应急事故池以贮存处理系统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时医院污水。高度重视柴油罐防火工作,按消防法规规定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和制度,确保柴油罐不发生火险。盐酸和氯酸钠溶液储存时应与碱类物质分开存放。储存区远离火种、热源,储存区应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对事故泄漏的盐酸和氯酸钠应尽快中和、稀释,确保事故在小范围内得到适当的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应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拟批复意见

同意


                                   鹤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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