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厅办文件〔2017〕263号)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2024年度鹤岗市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名录》中确定的43家市重点排污企业进行了环境信用评价。
根据《黑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中规定的17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分标准,初步评出环保诚信企业(绿牌)40家、环保良好企业(蓝牌)3家、无环保警示企业(黄牌)、无环保不良(红牌)企业。现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初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4月28日——2025年5月13日(公示期15天),企业如对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和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评价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24年度鹤岗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初评结果明细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