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政发〔2023〕8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
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17届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鹤岗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5日
鹤岗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科学、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
第三条 市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闲置、待处置、超标准配置的可用资产以及临时机构的资产、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收归国有的涉案物品和社会捐赠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履行公物仓的日常管理职能。
第五条 公物仓资产管理应遵循“受托管理,接受监督;短期储备,调剂余缺;循环使用,厉行节约;规范处置,公开透明”原则,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条 公物仓采用实体和虚拟两种仓储形式进行管理。实体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及家具用具等;虚拟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以及大型且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等不适宜纳入实体公物仓管理的资产。纳入虚拟公物仓的房产、土地等资产,在财政部门处置完成前,不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对公物仓实行综合管理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确保各项资产安全、完整;
(二)负责对公物仓资产上缴、调拨、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的仓储管理和维护工作,及财务入账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负责公物仓资产的购置和隶属公物仓资产的收益上缴;
(五)负责对市级闲置资产资源进行统一登记造册、备案,定期梳理、分类汇总及数据更新,及时提供公物仓资产的相关信息,并负责对其中符合出租、出售条件的资产提出处置申请。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单位(企业)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的事项实施审核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上缴、借用和归还的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使用的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报送市财政局;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有关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安全、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资产收缴管理
第十条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下列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范围:
(一)经市委、市政府等部门批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大型会议、大型活动、展览和文体活动等购置的资产或接受捐赠的资产;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闲置、超标、超编配置的国有资产;
(三)因工作需要成立的临时机构(上级部门考核、督导、督查等)购置或接受捐赠的资产;
(四)经批准合并或撤销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剩余资产;
(五)罚没、收归国有的涉案物品等资产;
(六)其他应移交公物仓集中统一管理的资产。
第十一条 资产的收缴具体按下列程序及时限办理:
(一)闲置资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由各单位定期进行清理和盘点后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缴公物仓。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各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处置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缴公物仓。
(三)涉及机构改革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合并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其所有资产全部移交并入单位,经主管部门清查核实的多余资产,应在合并调整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全部上缴公物仓。
(四)成立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组织集中办公购置的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应当在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撤销或集中办公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相关资产配置预算为依据,由牵头部门负责上缴公物仓。
(五)经市委、市政府等部门批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大型会议、大型活动、展览和文体活动等购置的资产或接受捐赠的资产。在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相关资产配置预算为依据,由会议(活动)承办部门上缴公物仓。
(六)罚没、收归国有的涉案物品等资产。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没收物品或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将罚没物品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上缴至公物仓。
(七)其他应上缴公物仓的资产,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在1个月内上缴公物仓。
(八)纳入虚拟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在产权未发生变化前,仍由使用单位监督保证资产使用安全,履行第一责任的义务,切实做好安全等各项防护工作。
第十二条 由移交资产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市财政局需对移交资产进行现场查验、核定,核定无误后,出具资产接收凭证并登记备案。
第四章 资产使用和处置
第十三条 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包括借用和出租;处置包括调剂、出售、报废。
(一)资产使用
1.借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借用公物仓资产时,需经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后,凭借《鹤岗市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表》(见附件2)到公物仓办理资产出库。资产借用单位要确保资产在借用期间的安全、完整。在借用期间发生资产非正常毁损的,由借用单位估价赔偿或从单位经费中扣回;对未按期缴回的,经过督促逾期超过1个月的,按资产原价从单位经费中扣回。
2.出租。不使用的仓储资产经批准后,采用公开竞拍方式、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出租。
(二)资产处置
1.调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年度追加经费购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市财政局主管科室会同资产管理科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调剂。资产调出公物仓,由申请单位管理使用,本着谁负责管理维护谁入账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出具相关手续。
2.出售。闲置的仓储资产经批准后,采用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出售。
3.报废。无法正常使用或符合报废条件的仓储资产,经审批后按程序处置。
4.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由市财政局会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并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十四条 公物仓使用和处置资产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处置资产清单和处置方案;
(二)房产、土地、车辆等大宗资产使用和处置需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按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执行;
(三)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四)通过网络、媒体发布处置资产公告,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部门,以公开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公物仓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公物仓运营费用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监督评价科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监督检查,会同市审计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21年下发的《鹤岗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鹤政发〔2021〕12号)文件自动废止。
附件:1.鹤岗市政府公物仓借用承诺书
2.鹤岗市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表
3.鹤岗市政府公物仓实体资产入库单
4.鹤岗市政府公物仓虚拟资产入库单
5.鹤岗市政府公物仓房产土地入库表
6.鹤岗市政府公物仓接收车辆情况登记表
7.鹤岗市政府公物仓资产出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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