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政办规〔2024〕4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鹤岗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17届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鹤岗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9日
鹤岗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巩固提高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实施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障制度,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协调,管理层次原则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执行,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服务管理一体。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筹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筹资标准为上一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的1%,个人不缴费。每月由参保单位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申报,税务部门征收。
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对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按照70%比例核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人员,在异地就医时,参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待遇标准享受相应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中,以下费用不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职工医保起付标准;医保乙类目录个人先行自付部分费用;异地转诊、异地急诊住院及临时外出就医的报销比例降幅部分;特殊医用耗材和特殊药品限额以上费用;职工医保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七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待遇等待期、待遇延续期、就医管理、经办服务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站式”结算。
第八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依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审计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征缴工作。
第十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经办工作,要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资金运行监测分析,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运行情况等综合因素,适时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