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4-12-19 10:42 市医疗保障局

  为完善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切实提高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待遇,现就该文件进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下简称“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医疗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原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后,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的补充医疗保险。目的是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要求,进一步提高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为了保障我市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文件精神,市医疗保障局牵头起草了《鹤岗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务员保障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标准进行了明确。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障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筹资标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筹资标准为上一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的1%,个人不缴费。每月由参保单位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申报,税务部门征收。
  (三)待遇标准。对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按照70%比例核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人员,在异地就医时,参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待遇标准享受相应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中,以下费用不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职工医保起付标准;医保乙类目录个人先行自付部分费用;异地转诊、异地急诊住院及临时外出就医的报销比例降幅部分;特殊医用耗材和特殊药品限额以上费用;职工医保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件链接: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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